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我國居住者個人甲 112 年所得資料如下:①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450 萬元,一般所得稅額 95.8 萬元 ②直接持有符合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之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股份 10%,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換算新臺幣為 800 萬元 ③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利得 50 萬元 ④對政府捐贈 800 萬元(實物及現金各 400 萬元)全數申報列舉扣除額 ⑤取得美國有價證券利息 10 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112 年度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金額各為何?

  1. A490 萬元、0 萬元
  2. B850 萬元、36 萬元
  3. C940 萬元、54 萬元
  4. D990 萬元、64 萬元

正解 B — 850 萬元、36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基本所得額加計與基本稅額計算。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應加計基本所得額,故實物捐贈新臺幣 400 萬元加回;依同條例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本件僅新臺幣 9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未加回非現金捐贈;基本所得額已逾《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扣除金額,稅額非零。
  2. B基本所得額新臺幣 850 萬元、基本稅額新臺幣 36 萬元,正確。
  3. C將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與海外利息新臺幣 90 萬元計入,未適用門檻。
  4. D除 (C) 之誤外,又加計上市股票利得新臺幣 50 萬元,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

演算步驟

  1. 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 = 新臺幣 800 萬元 × 10% = 新臺幣 80 萬元,加海外利息新臺幣 10 萬元共新臺幣 90 萬元,未達一百萬元免計入。
  2. 基本所得額 = 新臺幣 450 萬元 + 新臺幣 400 萬元 = 新臺幣 850 萬元;
  3. 基本稅額 =(新臺幣 850 萬元 - 新臺幣 670 萬元)× 20% = 新臺幣 36 萬元。

記憶點

先看海外與受控外國企業所得有無跨過一百萬,再加回非現金捐贈,末減扣除金額乘 20%。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31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