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出境
- B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但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稽徵機關得免提供擔保,直接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 C營利事業行政救濟案件欠稅金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 D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通知經濟部限制該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正解 D — 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通知經濟部限制該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四種稅捐保全手段的發動機關與門檻——禁止財產移轉、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聲請假扣押與限制出境。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而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本選項與該項後段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三項,限制出境須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為之,稽徵機關不能逕行函請,且以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並達金額門檻為前提。
- B敘述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二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即不得再聲請假扣押;免提供擔保是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的效果,不是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後的效果。
- C敘述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三項,營利事業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的門檻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萬元是其已確定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的門檻。
- D敘述正確。與《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一項後段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登記之規定一致。
記憶點
禁止處分與限制減資由稽徵機關發動,限制出境只有財政部能函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