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出境
  2. B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但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稽徵機關得免提供擔保,直接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3. C營利事業行政救濟案件欠稅金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4. D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通知經濟部限制該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正解 D — 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通知經濟部限制該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稅捐保全的三層措施——禁止處分、假扣押與限制出境各自的要件。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1 月 1 日修正,現行條文僅得限制營利事業「減資」之登記,並將「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提列為保全措施之共通除外。

逐項排除

  1. A限制出境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三項須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並以欠稅及罰鍰達法定金額為前提,非稽徵機關得逕行函請。
  2. B《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二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不得聲請假扣押。
  3. C營利事業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門檻為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係已確定欠稅之門檻。
  4. D通知主管機關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正是《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一項後段之保全手段,正確。

記憶點

禁止處分看欠稅、假扣押看脫產跡象、限制出境看金額且由財政部出手。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6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