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規定,財政部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如果有關機關、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並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依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之 1 將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作何種處罰?
- A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 B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 C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D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正解 B —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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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對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所定的罰鍰額度與處罰種類。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第二項,未依《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額度下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且性質為行政秩序罰的罰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處罰種類寫對,但下限誤為新臺幣三十萬元;《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第二項的下限是新臺幣二十萬元,三十萬元是同條第一項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或備詢之罰鍰上限。
- B敘述正確。金額區間與處罰種類均與《稅捐稽徵法》第 46-1 條第二項相符。
- C敘述錯誤。金額區間雖對,但罰金屬刑罰,須經法院於刑事程序宣告;本項處罰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科處,法條用語為罰鍰。
- D敘述錯誤。下限誤為新臺幣三十萬元,處罰種類又誤為罰金,兩處皆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盡職審查未辦:新臺幣二十萬元到一千萬元的「罰鍰」,不是罰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