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列支以及備抵呆帳之提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 B債權中有逾期一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 C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並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 D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3%;其為金融業者,則以其債權餘額估列之
正解 A — 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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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呆帳損失的提列基礎、備抵限額,以及視為實際發生呆帳的兩種法定事由。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五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所述情形即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五款第一目,其中倒閉、逃匿尚須依同條第六款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
- B錯誤。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五款第二目所定為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不是逾期一年。
- C錯誤。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一款明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 D錯誤。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二款所定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三。
記憶點
備抵上限百分之一、逾期二年始視為呆帳、已貼現票據不進提列基礎。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