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 30 日仍未繳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其依現行法可以暫緩強制執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
  2. B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3. C就應納稅額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者
  4. D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正解 B — 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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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要件,關鍵在復查決定後應繳之比例。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一款,暫緩執行之案件須「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才繼續免於移送。選項 B 寫成三分之一,不符考試當時之要件,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1 月修正為繳納三分之一並提起訴願,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逐項排除

  1. A正確。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一項但書,已依同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 B錯誤。考試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一款要求繳納「半數」而非三分之一,比例不足即不符。
  3. C正確。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二款,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仍暫緩。
  4. D正確。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三款,繳納半數及提供擔保均有困難,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者,亦暫緩移送。

演算步驟

  1. 門檻=復查決定應納稅額 × 應繳成數。
  2. 設應納稅額新臺幣 300,000 元:半數=新臺幣 300,000 元 × 二分之一=新臺幣 150,000 元;
  3. 三分之一=新臺幣 300,000 元 × 三分之一=新臺幣 100,000 元,短少新臺幣 50,000 元。

記憶點

當年先繳一半再訴願,現行放寬三分之一。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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