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何者所得應計入個人 112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200 萬元 ②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所得 300 萬元 ③死亡人壽保險給付 2,000 萬元 ④未上市櫃非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100 萬元 ⑤非現金捐贈 50 萬元
- A①②③
- B①④⑤
- C②③⑤
- D②④⑤
正解 D — ②④⑤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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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與免計入門檻。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又同條例第 14 條規定,個人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即屬之。②④⑤應計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組合含①③。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③死亡給付 2,000 萬元未逾三千萬元額度。
- B組合含①,理由同上;④⑤雖應計入,整組不成立。
- C組合含③,該筆死亡給付免予計入,不應加計。
- D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4 條一併計入;④屬同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⑤屬同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四款,三者皆計入,為正解。
記憶點
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計、死亡給付 3,000 萬元以下免計;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與非現金捐贈計入,大陸來源所得走綜合所得總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