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規定,著作人自行出版銷售著作之收入屬於何種所得?
- A營利所得
- B執行業務所得
- C財產交易所得
- D其他所得
正解 B — 執行業務所得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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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各類所得的歸類,著作人自行出版的收入該歸哪一類。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著作人已明列其中;《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類則規定「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營利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類以股利、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為範圍,著作人自行出版不在其列。
- B執行業務所得: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的執行業務者定義,並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類計算所得額,為官方答案。
- C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七類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即資產處分的價差利得,與銷售著作的業務收入不同。
- D其他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十類以「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為要件,本題既已歸入第二類,即無適用餘地。
記憶點
著作人是所得稅法明列的執行業務者,自行出版收的是業務收入,授權他人使用收的才是權利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