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王先生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請問下列那些項目無法列入扣除額?①健保費 ②儲蓄投資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扣除額 ④就讀私立大學兒子的教育學費扣除額 ⑤捐贈 ⑥財產交易損失
- A①②③
- B④⑤⑥
- C①⑤
- D②⑥
正解 C — ①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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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特別扣除額另計的架構。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健保費屬同款第 2 目之 2 保險費的列舉扣除額,捐贈屬同目之 1 的列舉扣除額,既選用標準扣除額就不能再列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財產交易損失則分別是同款第 3 目之 3、之 4、之 5 與之 1 的特別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並行不悖。無法列入者為①與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①健保費確屬列舉扣除額而不可列報,但②儲蓄投資與③身心障礙都是特別扣除額,仍可減除。
- B④教育學費、⑤捐贈、⑥財產交易損失三項之中,只有⑤屬列舉扣除額,④與⑥均為特別扣除額。
- C①健保費與⑤捐贈同屬列舉扣除額,選擇標準扣除額之後即不得再列報,敘述正確。
- D②儲蓄投資與⑥財產交易損失均為特別扣除額,不因採用標準扣除額而受影響。
演算步驟
- 列舉扣除額項目 = ①健保費、⑤捐贈,計 2 項,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後不得列報;
- 特別扣除額項目 = ②③④⑥,計 4 項,得另行減除 → 無法列入者為①⑤。
記憶點
標準與列舉二選一,特別扣除額永遠另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