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下列有關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之稅捐稽徵規定,何者錯誤?
- A該拍定之土地、房屋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B該拍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C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 5 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由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
- D營利事業拍定之貨物為特種貨物者,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列為該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正解 C — 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 5 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由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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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稅捐優先順位與法院拍賣時通知、核課、扣繳的分工,並帶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成本歸屬。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三項,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稅款是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自拍定或承受價額中代為扣繳,而不是由稽徵機關另行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選項 C 與該項後段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與《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二項前段相符,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B與同條第二項後段相符,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同樣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C通知價額的是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稅款亦由其代為扣繳,本項改寫成由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 D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十七款第四目相符,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記憶點
拍定五日內由法院通知價額,稅也由法院代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