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

  1. A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2. B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復查
  3. C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對更正
  4. D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政府查對更正

正解 C —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對更正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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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的處理途徑,與復查程序分屬兩條路。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該條把期間定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對象定為稅捐稽徵機關;本題文書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寄發,應向該處要求查對更正,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是同法第 35 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所設的程序;題示錯誤屬文書的記載、計算或重複,適用第 17 條。
  2. B除誤用復查程序外,機關也認錯,同法第 35 條第一項的復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是向臺北市政府申請。
  3. C期間為規定繳納期間內、對象為稅捐稽徵機關,與同法第 17 條的文義完全相符。
  4. D期間雖然對,但同法第 17 條明定要求查對更正的對象是稅捐稽徵機關,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而非臺北市政府。

演算步驟

  1. 處理途徑=錯誤類型×主張期間×受理機關。
  2. 第一步,錯誤類型代入題示的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非對核定稅額不服。
  3. 第二步,主張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代入規定繳納期間內,不是 30 日。
  4. 第三步,受理機關代入填發文書的稅捐稽徵機關。
  5. 結果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要求查對更正。

記憶點

寫錯算錯找原機關查對更正,不服核定才走復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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