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依據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C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 D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於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正解 D —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於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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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二章納稅義務各條的比對,關鍵在營利事業因合併消滅後稅捐義務的承擔方式。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該條採取的是義務移轉,由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承受,並沒有把「先繳清合併前應納稅捐」訂為准予合併的前提,選項所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與同法第 12 條一致,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敘述正確。
- B與同法第 13 條第一項一致,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敘述正確。
- C與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一致,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敘述正確。
- D同法第 15 條的法律效果是稅捐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承擔,並非以繳清為合併的條件,為錯誤敘述。
記憶點
人死了要先繳清才分遺產,公司合併則是義務跟著存續公司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