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關於記帳士登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記帳士登錄執行業務之區域為臺南市,其於高雄市執行業務,除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並應於高雄市設分事務所
  2. B乙記帳士登錄於臺中市 A 地址執業後,因記帳士事務所搬遷至臺中市 B 地址,應於搬遷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登錄機關申報備查
  3. C丙曾任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稅務員,其自該局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於臺北市登錄執行記帳士業務
  4. D丁記帳士經財政部廢止記帳士證書,應註銷登錄

正解 A — 甲記帳士登錄執行業務之區域為臺南市,其於高雄市執行業務,除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並應於高雄市設分事務所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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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執行業務區域與跨區執業的處理方式、登錄事項變更的申報期限、離職迴避期間及註銷登錄事由。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9 條規定「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跨區執業只需向主管機關登記,條文並以「免設分事務所」明文排除設所義務,(A) 卻要求在高雄市另設分事務所,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錯誤,為本題所選。依《記帳士法》第 9 條後段,於登錄區域外執行業務者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可,免設分事務所。
  2. B正確。《記帳士法》第 12 條規定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事務所地址即屬登錄事項。
  3. C正確。《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4. D正確。《記帳士法》第 7 條第二項規定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註銷登錄。

記憶點

跨區執業是「要登記、免設分所」,這八個字直接寫在《記帳士法》第 9 條後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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