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有關商業會計事務登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依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 B至遲不超過 2 個月
- C明定會計事項之入帳時限,係為確保時效性
- D未按時登帳,目前並無相關罰則
正解 D — 未按時登帳,目前並無相關罰則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對會計事項登帳時限的規定,以及未按時記帳是否設有罰則。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第三款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可見未按時登帳定有明文罰則,(D) 稱目前並無相關罰則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前段明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 B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後段明定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 C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同時設有「逐日」與「至遲二個月」兩層時限,本項就入帳時限所作的敘述與該條的規範方式相符,非本題所指錯誤者。
- D錯誤,為本題所選。《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第三款對不按時記帳定有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非無罰則。
記憶點
逐日登帳、至遲二個月;違反時由《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