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財政部查獲張三未通過記帳士考試,且非屬依法登錄得繼續執行業務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卻擅自幫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其於本次遭查獲前,業經財政部以相同事由裁處罰鍰 3 次,本次(第 4 次)再被查獲,應如何處罰?
- A裁處罰鍰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B移送刑責
- C移送強制執行
- D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懲戒
正解 B — 移送刑責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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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的處罰階梯,以及受罰三次後再犯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代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屬《記帳士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稅捐稽徵案件申報事項,未依法取得資格而擅自為之者,依同法第 34 條第一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三項並規定「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張三前已因相同事由受罰三次,本次再被查獲已該當刑罰要件,應循刑事途徑處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不足。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是《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對前三次違規的行政罰,本次為第四次,已進入同條第三項的刑罰階段。
- B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 C不合。《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二項的移送強制執行,前提是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仍不繳納,題幹並無欠繳情形。
- D不合。懲戒的對象是記帳士,《記帳士法》第 26 條所列應付懲戒事由以具備記帳士身分為前提,張三未通過考試亦非得繼續執業之代理人,不生交付懲戒問題。
記憶點
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是第一階,罰滿三次仍不停手就升格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