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甲記帳士受乙公司委任辦理營業稅申報並幫助乙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財政部應將甲記帳士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懲戒
- B甲記帳士倘經法院判決執行記帳士業務,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宣告緩刑 2 年確定,仍得充任記帳士
- C甲記帳士倘經法院判決執行記帳士業務,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確定,財政部應廢止甲之記帳士證書
- D甲記帳士倘經法院判決執行記帳士業務,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確定且已服刑完畢,終身不得再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正解 D — 甲記帳士倘經法院判決執行記帳士業務,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確定且已服刑完畢,終身不得再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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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消極資格的要件、效果與回復途徑,以及幫助逃漏稅捐的懲戒責任。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可見因業務上偽造文書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並非終身不得充任,(D) 所稱「終身不得再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屬《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三款的應付懲戒事由,並依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
- B正確。《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為不得充任事由,但書明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本項既經宣告緩刑確定,仍得充任記帳士。
- C正確。《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而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 D錯誤,為本題所選。執行完畢滿三年後即回復充任資格,本法並無終身禁止的規定。
記憶點
緩刑不算數、執行完畢滿三年可以回來,「終身」二字在《記帳士法》第 4 條裡找不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