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之規定,假設甲公司因為資產重估,目前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 $100,000。然而後續因減損測試,必須要調整之減損損失為$120,000,則相關之會計處理何者正確?

  1. A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100,000,再認列$20,000 的減損損失
  2. B直接認列$120,000 的減損損失
  3. C直接減少$120,000 的未實現重估增值
  4. D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20,000,再認列$100,000 的減損損失

正解 A — 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100,000,再認列$20,000 的減損損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已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發生減損時,未實現重估增值與當期損失之沖抵順序。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甲公司帳上未實現重估增值為新臺幣 100,000 元,應調整之減損損失為新臺幣 120,000 元,依該項規定先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新臺幣 100,000 元,不足之新臺幣 20,000 元認列為當期減損損失,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順序與金額均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之「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不足部分認列至當期損失」。
  2. B直接認列新臺幣 120,000 元減損損失,等於跳過先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之步驟,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所定順序不符。
  3. C帳上未實現重估增值僅新臺幣 100,000 元,無從減少新臺幣 120,000 元;且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超過部分應認列至當期損失而非續減權益。
  4. D沖抵金額顛倒。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係先用足未實現重估增值全額新臺幣 100,000 元,餘額新臺幣 20,000 元才認列至當期損失。

記憶點

重估過的資產減損:先吃掉未實現重估增值,吃不夠才進當期損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2 題

→ 看完整「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