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之規定,假設甲公司因為資產重估,目前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 $100,000。然而後續因減損測試,必須要調整之減損損失為$120,000,則相關之會計處理何者正確?
- A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100,000,再認列$20,000 的減損損失
- B直接認列$120,000 的減損損失
- C直接減少$120,000 的未實現重估增值
- D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20,000,再認列$100,000 的減損損失
正解 A — 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100,000,再認列$20,000 的減損損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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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已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發生減損時,未實現重估增值與當期損失之沖抵順序。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甲公司帳上未實現重估增值為新臺幣 100,000 元,應調整之減損損失為新臺幣 120,000 元,依該項規定先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新臺幣 100,000 元,不足之新臺幣 20,000 元認列為當期減損損失,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順序與金額均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之「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不足部分認列至當期損失」。
- B直接認列新臺幣 120,000 元減損損失,等於跳過先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之步驟,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所定順序不符。
- C帳上未實現重估增值僅新臺幣 100,000 元,無從減少新臺幣 120,000 元;且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超過部分應認列至當期損失而非續減權益。
- D沖抵金額顛倒。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三項,係先用足未實現重估增值全額新臺幣 100,000 元,餘額新臺幣 20,000 元才認列至當期損失。
記憶點
重估過的資產減損:先吃掉未實現重估增值,吃不夠才進當期損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