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下列關於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何者正確?

  1. A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不用入帳處理
  2. B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皆須以淨額列示
  3. C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4. D停業單位損益應採稅前認列於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之前

正解 C —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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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損益表相關四項規定之正誤比對,涵蓋成本費用列示、利息損益表達、盈餘分配性質與停業單位損益位置。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本選項的本文與但書均與條文相符,盈餘分配屬權益之減少而非費損,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利則因其經濟實質為利息性支出而認列為費用,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5 條規定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是合併列示,不是免予入帳;免予入帳亦牴觸《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之會計憑證取得義務。
  2. B錯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第二項明定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得以淨額列示者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
  3. C正確。與《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之本文及但書完全相符。
  4. D錯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8 條所稱停業單位損益係包括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且依同準則第 32 條,綜合損益表項目中繼續營業單位損益為第六款、停業單位損益為第七款,順序在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之後。

記憶點

成本費用分不開就合併為營業費用;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一定分開列;停業單位損益是稅後且排在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之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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