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單選
A 記帳士受某詐騙集團的委任,專門負責處理詐團內部的金流及會計事務。如今詐騙集團已被檢警偵破並瓦解,A 記帳士亦因協助詐團會計事務被認定為詐團之成員之一,並以詐欺之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3 年裁判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記帳士會因記帳士法而遭除名處分,永遠不得從事記帳士工作
- BA 記帳士已服刑 3 年完畢,需要重考記帳士換發證書後才可以繼續執業
- CA 記帳士已服刑 3 年完畢,可以直接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 DA 記帳士已服刑 1 年完畢且赦免已滿 3 年,需要重考記帳士換發證書後才可以繼續執業
正解 C — A 記帳士已服刑 3 年完畢,可以直接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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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不得充任事由,與同條第二項後段刑之執行完畢後得再充任的規定。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同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則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A 因詐欺之犯罪行為受裁判確定並已服刑完畢,正屬已執行完畢的情形,依上開規定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除名是《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所列的懲戒處分之一,本件則是刑事裁判確定;依《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前段,已充任者係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且同條第二項後段留有回復之路,並非永遠不得從事。
- B《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以刑之執行完畢為要件,條文並未附加重新應考的條件。
- C與《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的文字相符,執行完畢即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 D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同樣是《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明定得充任的情形,本項卻多加了重考的要求。
記憶點
刑期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證書之門就重新打開,法條要的是刑的了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