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單選
A 員於 112 年 1 月 1 日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調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並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辦理退休,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職系人員。此外 A 員已於 112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準備於退休後開記帳士事務所。請問依照記帳士法第 8 條的規定,A 員最快於何時可以在屏東縣開立記帳士事務所執業?
- A117 年 12 月 31 日後
- B114 年 12 月 31 日後
- C115 年 12 月 31 日後
- D118 年 12 月 31 日後
正解 A — 117 年 12 月 31 日後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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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8 條的旋轉門限制,考的是期間如何起算與區域如何鎖定。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條文的起算點是離職之日,不是調任之日;受限制的區域則是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A 員的最後任職機關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所在地為屏東縣;離職之日即題幹所示的退休日 114 年 12 月 31 日,自該日起算滿三年為 117 年 12 月 31 日,因此要在屏東縣開立事務所執行記帳士職務,最快須在 1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自離職之日起算,期滿之日與《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的三年相符。
- B逕以離職當日為執業起點,等於完全沒有起算《記帳士法》第 8 條的三年期間。
- C只起算了一年,未達《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的三年。
- D屆滿日比《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三年期滿之日又晚了一年,限制期間被拉長。
記憶點
旋轉門看兩件事:從離職日起算三年,地點鎖在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