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幾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不得充任記帳士?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幾年者,仍得依規定充任記帳士?

  1. A一年、三年
  2. B一年、五年
  3. C三年、三年
  4. D三年、五年

正解 A — 一年、三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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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的消極資格,因業務犯罪受刑裁判確定的刑度門檻,以及回復充任資格的等待期間。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刑度門檻為一年,等待期間為三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一年、三年,與《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後段的文字完全相符,正確。
  2. B前段一年正確,後段五年錯誤。《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的五年,是曾服公職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算的期間,與第一款的回復期間不同。
  3. C前段三年錯誤。《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刑度門檻是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是三年。
  4. D三年、五年兩個數字,均非《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與同條第二項後段所定。

記憶點

記帳士消極資格記「一年擋門、三年回場」:一年以上徒刑確定不得充任,執行完畢或赦免已滿三年才回得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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