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記帳士」係指:

  1. A取得財政部頒發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士
  2. B執業之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3. C加入各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之會員
  4. D從事記帳工作相關人員

正解 C — 加入各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之會員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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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所稱「記帳士」的界定,關鍵在它是公會體系的自律規則。

正解理由

該規範由記帳士公會體系為維持會員風紀而訂定,效力所及以公會會員為界,其所稱記帳士,指加入各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之會員。此一設計與《記帳士法》第 19 條「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相互銜接——執業以入會為前提,自律規範自入會之時起拘束該員,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領得證書僅代表具備充任資格。依《記帳士法》第 7 條第一項,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 19 條加入公會始得執業,領證階段尚未成為自律規範的對象。
  2. B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一併納入並不正確。《記帳士法》第 35 條第三項另定該等人員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屬另一套公會體系。
  3. C以加入各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之會員為範圍,正與該規範作為公會自律規則的性質相符,正確。
  4. D從事記帳工作相關人員的範圍過寬。未依法取得資格者本不得執行《記帳士法》第 13 條第一項所定業務,自非該規範所拘束之人。

記憶點

自律規範管的是會員:入了公會,才是規範口中的記帳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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