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企業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財務報表對此類事項係屬於必要並強制應予:
- A按現時公允價值評價入帳
- B附註揭露
- C可能性高時才予以入帳
- D無需入帳也無需揭露
正解 B — 附註揭露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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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一項所列財務報表附註的法定揭露事項,其中第四款專指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一項,財務報表附註係指所列各款事項之揭露,該項第四款逐字為「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屬強制揭露事項而非入帳事項;同法第 28 條第二項並規定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故此類權利以附註方式表達,即為法定且必要的處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衡量基礎的選擇見《商業會計法》第 41-2 條,商業應視實際情形選擇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該條並未要求把債權人對特定資產之權利按公允價值另行評價入帳。
- B正確;完全對應《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附註揭露,且依同法第 28 條第二項,附註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 C以可能性高低決定是否入帳,混入《商業會計法》第 41-1 條的認列條件;該條處理的是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的認列,不是債權人對特定資產權利的表達方式。
- D既不入帳也不揭露,直接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強制揭露規定。
記憶點
債權人對特定資產的權利,寫進附註而不寫進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