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有關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重新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
  2. B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得申請程序重開
  3. C相對人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2 年者,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4. D程序重開僅限於相對人始得申請

正解 A — 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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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法定事由、申請期間的雙重限制,以及得提出申請的人的範圍。

正解理由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處分已生形式確定力,僅在法定事由下例外開放重新進行程序。依《行政程序法》關於程序重新進行的規定,事由包括具持續效力之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的變更、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以及其他相當於再審事由而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選項 A 所述的有利新證據,正落在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這一類事由,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相對人提出足以使其受較有利益處分的證據,屬得申請程序重新進行的法定事由,機關應就是否重開先為決定。
  2. B敘述錯誤。申請人須是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該事由者;因重大過失而未主張者,正是被排除在外的類型。
  3. C敘述錯誤。申請受雙重期間拘束,須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提出,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並以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五年為絕對上限,本項所稱二年並非該上限。
  4. D敘述錯誤。得申請程序重新進行者不以處分相對人為限,受該處分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同樣得提出申請。

記憶點

三個月內提、五年為上限、非因重大過失,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都能申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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