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B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40%
  3. C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貸與公司資金。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實收股本額 40%
  4. D公司負責人違反保證之規定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正解 A —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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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3 條轉投資、第 15 條資金貸與、第 16 條保證三條禁止規定的適用主體、計算基數與違反效果。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3 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該項不分公司種類、亦未設除外情形,屬絕對禁止。選項 A 與該項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對。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一項,公司不得取得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的地位,避免以有限責任的組織承擔無限責任。
  2. B錯。《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的百分之四十上限,主體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計算基數是本公司實收股本而非淨值,且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股東會決議者,不受該上限拘束。
  3. C錯。《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就公司間或與行號間短期融通資金所定的上限是「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本項把淨值誤寫為實收股本額。
  4. D錯。《公司法》第 16 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保證禁止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受有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是負責人自負其責,不是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記憶點

轉投資看實收股本、資金貸與看淨值,違反保證禁止的負責人是自負保證責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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