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有關公司名稱預查審核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名稱預查申請,一次不得填列超過 3 個公司名稱
- B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 6 個月
- C外國公司之名稱可以原外文名稱登記
- D公司內部依法定程序選用外文名稱後,即須辦理登記
正解 B —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 6 個月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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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8 條的公司名稱管制,包含登記前的預查核准與名稱保留期間,以及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的要求。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8 條第五項規定「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保留期間的具體長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項授權訂定之《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定為六個月,預查核准的名稱在該期間內受保留而排除他人以相同名稱申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一次得填列的名稱個數,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 18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的預查審核準則,並非以三個為上限,本項所述數額與該準則所定不符。
- B對。預查核准的法律效果就是在保留期間內保留該名稱,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完成登記即失其保留效力。
- C錯。《公司法》第 18 條第一項明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外國公司雖依同法第 4 條第二項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其在我國使用之名稱仍應使用我國文字,不能逕以原外文名稱登記。
- D錯。《公司法》第 18 條第五項所定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者為公司名稱及業務,外文名稱屬得申請登記之事項,公司內部依程序選用後,並不因此當然發生辦理登記的義務。
記憶點
名稱預查是登記的前置程序,核准後保留六個月,名稱本體一律使用我國文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