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有關資產重估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流動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 25%時,得依規定實施資產重估價
- B遞耗資產不可辦理資產重估價
- C經重估之資產應自重估年度起,按其重估後之價值計提折舊
- D無形資產重估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正解 D — 無形資產重估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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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第 52 條的資產重估價規定,重點在重估增值的歸屬,以及重估後折舊改以重估價值計提的起算年度。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第一項規定「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該項並未依資產種類設限;同條第二項所列的計提項目包含攤銷,攤銷即對應無形資產。無形資產重估後所生之增值,自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第二項以折舊、折耗、攤銷之計提作為重估後的處理對象,指向折舊性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流動資產不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本不屬得辦理重估價之資產,物價漲幅高低不能使流動資產變成重估標的。
- B錯。《商業會計法》第 49 條就遞耗資產設有累計折耗項目並按期提列折耗額,同法第 52 條第二項亦明文把折耗列為重估後的計提項目,可見遞耗資產得辦理資產重估價。
- C錯。《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第二項明定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並自「重估年度翌年起」以重估價值為基礎計提折舊,不是自重估年度起。
- D對。除《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第一項的明文外,《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0 條第四款亦把未實現重估增值列為其他權益項下的會計項目。
記憶點
增值進未實現重估增值不進損益,重估後的折舊從「翌年」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