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水湳建設公司持有以下四筆土地:甲地為建築中備售房屋地基、乙地為目前總公司辦公大樓地基、丙地出租並伺機出售、丁地為桃園分公司預定地基,目前閒置未作任何使用,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該四筆土地係屬何種資產?
- A甲地:流動資產-存貨、乙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丙地:投資性不動產、丁地:其他非流動資產
- B甲地:流動資產-存貨、乙地及丁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丙地:投資性不動產
- C甲地、乙地及丁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丙地:投資性不動產
- D甲地及丙地:流動資產-存貨、乙地及丁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
正解 A — 甲地:流動資產-存貨、乙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丙地:投資性不動產、丁地:其他非流動資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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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依持有目的歸入存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之分類。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二項第七款,存貨指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建築中備售房屋之地基即屬之;本準則第 18 條第一項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供生產、提供勞務、出租或管理目的而持有且使用期間逾一年之有形資產,總公司大樓地基屬之;本準則第 17 條第一項之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者,丙地兼具二者;本準則第 23 條之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者,閒置之丁地歸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四筆土地依序為存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其他非流動資產,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17、18、23 條相符。
- B將丁地併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丁地閒置未使用,不符《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8 條第一項之持有目的要件。
- C將甲地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甲地係建築中備售房屋地基,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二項第七款之存貨定義。
- D將丙地列為存貨、丁地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丙地已出租收租並伺機出售,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7 條第一項列投資性不動產。
記憶點
看持有目的定歸屬:備售是存貨、自用是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收租或等增值是投資性不動產,其餘落到其他非流動資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