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股東往來」性質之交易,關於商業帳簿的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屬財產帳戶 ②屬人名帳戶 ③應載明股東真實姓名 ④應載明股東居所列於分戶帳 ⑤應載明股東住所列於分戶帳 ⑥應載明股東持股比例於分戶帳
- A①③④
- B②③⑤⑥
- C②③④⑥
- D②③⑤
正解 D — ②③⑤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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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對人名帳戶的記載要求,以及「股東往來」屬人名帳戶而非財物帳戶。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第一項,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同條第二項則規定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股東往來記錄的是商業與特定股東間的資金債權債務,帳戶對象是人而非財物,故屬人名帳戶,並應載明真實姓名、在分戶帳內註明住所,即②③⑤三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誤將股東往來歸為財產帳戶,且④以居所替代住所,與《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第一項所定的「住所」不符。
- B②③⑤固然正確,但⑥持股比例並非《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第一項對人名帳戶所要求的記載事項。
- C同時誤含④居所與⑥持股比例,兩者都不在《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第一項的列舉之內。
- D②人名帳戶、③真實姓名、⑤分戶帳註明住所,三者逐一對應《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第一項的文字。
記憶點
人名帳戶記「真實姓名加分戶帳住所」,不是居所,也不記持股比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