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商業會計法認可之資產計價方式?
- A公允價值
- B實際成交價格
- C帳面金額
- D淨變現價值
正解 D — 淨變現價值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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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所列商業於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之資產計價基礎,該條僅認可三種,淨變現價值不在其中。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規定「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明文列舉的計價基礎只有公允價值、帳面金額與實際成交價格三者,淨變現價值並未列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公允價值:《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明列之計價基礎,屬該條認可之方式。
- B實際成交價格:《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明列之計價基礎,屬該條認可之方式。
- C帳面金額:《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明列之計價基礎,屬該條認可之方式。
- D淨變現價值:《商業會計法》第 41-2 條將其列為決定財務報表會計項目金額時可選用的衡量基礎之一,同法第 43 條亦以其作為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的比較標準,但同法第 57 條的三種計價基礎並未納入,於本題所問的情境即非認可方式。
記憶點
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轉讓六情境,計價只認公允價值、帳面金額、實際成交價格三價。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