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供營業上使用之資產,有關折舊之提列,在商業會計法上有何規定?
- A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 B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 C應就公允價值繼續提列折舊
- D得就淨變現價值繼續提列折舊
正解 B — 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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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的折舊規定,特別是耐用年限屆滿後仍可繼續使用之資產,其續提折舊的語氣與計算基礎。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第四項規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條文用的是「得」,屬商業之選擇而非強制義務;續提的基礎則明定為殘值,不是公允價值或淨變現價值,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計算基礎正確,但《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第四項用「得」不用「應」,把選擇權寫成義務即與條文不符。
- B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與《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第四項的文字及語氣完全相符。
- C應就公允價值繼續提列折舊:語氣與基礎兩處皆誤。《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折舊時應預估殘值,續提所依據者為殘值;公允價值是同法第 41-2 條所列之衡量基礎,並非此處折舊之計算基礎。
- D得就淨變現價值繼續提列折舊:語氣雖與《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第四項相符,計算基礎卻誤植為淨變現價值;淨變現價值在同法係第 43 條存貨衡量所用之標準。
記憶點
年限到了還能用,是「得」就「殘值」續提,不是「應」,也不看公允價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