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台中公司之負責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9 條規定,以現金 120 萬元購置原料一批,依同法第 78 條規定,應依下列那一項處罰?
- A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C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A —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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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罰則章的罰鍰級距對應,違反同法第 9 條第一項者應回到第 78 條裁罰。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第一款即「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題示負責人所違反者既為同法第 9 條,罰則自應適用第 78 條本文所定之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與《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本文的額度完全相同,而該條第一款指名的正是違反第 9 條第一項之情形。
- B錯誤。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是同法第 79 條的級距,對應不設置會計帳簿目錄、未依第 35 條簽名或蓋章、未依第 68 條第一項期限提請承認等情形。
- C錯誤。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非《商業會計法》罰則章所定的任何一個級距,屬命題者虛設的數字。
- D錯誤。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是同法第 76 條的級距,對應未設置會計帳簿、毀損帳簿頁數、未依第 38 條期限保存、未依第 65 條如期辦理決算等情形。
記憶點
《商業會計法》的罰鍰三級距:六萬到三十萬看第 76 條,三萬到十五萬看第 78 條,一萬到五萬看第 79 條。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