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乙海產行 8 月份分別自漁民購進鮮漁一批,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自丙海產行購進漁貨一批,取得普通收據;自丁水產公司購進漁產加工品一批,取得統一發票;惟承辦人員疏忽,收據、發票皆遺失,依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處理何者正確?
- A皆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 B皆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並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 C皆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憑以記帳
- D取得丁公司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存根聯影本替代,作原始憑證;漁民、丙海產行之進貨部分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而漁民進貨部分另須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正解 D — 取得丁公司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存根聯影本替代,作原始憑證;漁民、丙海產行之進貨部分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而漁民進貨部分另須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毀損滅失時的替代程序,《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就三種情形分屬不同項次。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二項規定「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同條第三項另規定「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統一發票遺失落在第二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保留的空間,得以對方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存根聯影本替代;向漁民進貨自始無法取得憑證,除作成憑證簽章外並得再依第三項令人員證明;普通收據遺失則僅依第二項處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三種情形一律作成憑證,既漏了同法第 19 條第二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的優先適用,也漏了第三項對無法取得憑證者的證明程序。
- B錯誤。把《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三項的分別或共同證明擴張到收據與發票遺失部分,該項僅限於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
- C錯誤。以同法第 19 條第三項的人員證明取代第二項,未經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章即憑以記帳,不合第二項要件。
- D正確。三段處理依序對應同法第 19 條第二項但書、第二項本文與第三項。
記憶點
依法令能補的先補,補不到的作成憑證簽章,自始拿不到的再加一道人員證明。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