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應於決算報表上簽名或蓋章之人,並無不法或不正當行為時,於該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可解除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者,為:①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②經理人 ③主辦會計人員 ④經辦會計人員
-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③
- D③④
正解 C — ①③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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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的決算報表簽章義務人,與同法第 68 條第三項的會計責任解除主體,兩份名單範圍並不相同。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規定「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同法第 68 條第三項規定「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同時具備「應於決算報表簽章」與「承認後解除該年度會計責任」兩項身分者,只有①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與③主辦會計人員,故選 C。
逐項排除
- A①②③:這是《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的簽章名單,但同法第 68 條第三項的解除名單不含經理人,本項多列②。
- B②③④:經理人未列於《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第三項的解除名單,經辦會計人員亦未列於同法第 66 條第三項的決算報表簽章名單。
- C①③: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兩者兼具《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的簽章義務與同法第 68 條第三項的責任解除資格。
- D③④:漏列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且經辦會計人員在《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與同法第 68 條第三項均未出現。
記憶點
決算報表簽章三人: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承認後解除責任只有兩人:負責人、主辦會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