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依據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會計事項應於發生的翌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 2 個月
- B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
- C會計帳簿可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D對外憑證之正本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可以不用說明理由
正解 B —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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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就登帳期限、會計憑證另行保管、簽章責任與對外憑證作廢處理的四個細節。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36 條第二項,「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選項 (B) 即照錄該項本文所定的例外,敘述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不是發生的翌日登帳。
- B與《商業會計法》第 36 條第二項相符;《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7 條第二項對權責存在或應永久保存之原始憑證,同樣採得另行彙訂保管並互註日期、編號的作法。
- C《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要求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書的授權只及於記帳憑證,會計帳簿不在授權之列。
- D《商業會計法》第 37 條第二項規定正本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不是可以不說明。
記憶點
另行保管要互註日期與編號,授權簽章只限記帳憑證,缺正本一定要註明理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