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臺中公司發行甲、乙兩種公司債,甲公司債採溢價發行,乙公司債採折價發行,並按有效利息法攤銷溢折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應付公司債之溢價,列為應付公司債之減項,溢價攤銷作為利息費用調整加項
- B乙應付公司債之折價,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折價攤銷作為利息費用調整減項
- C甲應付公司債之溢價,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溢價攤銷作為利息費用調整減項
- D乙應付公司債之折價,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折價攤銷作為利息費用調整加項
正解 C — 甲應付公司債之溢價,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溢價攤銷作為利息費用調整減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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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付公司債溢價與折價之表達,及有效利息法下溢折價攤銷對利息費用之調整方向。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第二項,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第四款第一目進一步規定,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溢價係發行價格高於面額之部分,使帳面金額高於面額,故列為加項;溢價發行代表有效利率低於票面利率,每期按有效利率計算之利息費用小於按票面利率支付之現金利息,差額即溢價攤銷數,作為利息費用之減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稱甲公司債之溢價列為減項、溢價攤銷為利息費用加項,兩處方向均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第四款第一目相反。
- B稱乙公司債之折價列為加項。折價使帳面金額低於面額,依《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第二項應列為減項。
- C溢價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溢價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減項,與《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第二項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第四款第一目相符。
- D折價攤銷作為利息費用加項一節方向無誤,惟將折價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與《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第二項之減項規定不合。
記憶點
溢價是加項、攤銷減利息費用;折價是減項、攤銷加利息費用,到期日帳面金額都收斂回面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