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關於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之任免,除章程有較高規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2. B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3. C在無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二分之一同意
  4. D在兩合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二分之一同意

正解 A — 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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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就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任免所定之四種公司同意門檻。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題示除章程有較高規定外,即同條第三項所定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法定門檻為下限。有限公司之門檻即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與《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之文字一致。
  2. B股份有限公司之出席董事同意比例寫成三分之二。《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所定為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3. C無限公司寫成全體股東二分之一同意。《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就無限公司所定主體為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門檻為過半數。
  4. D兩合公司寫成全體股東過二分之一同意。《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就兩合公司同以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為門檻,有限責任股東不計入。

記憶點

主辦會計任免的門檻一律是過半數,差別在算誰:股份有限公司算董事會、有限公司算全體股東、無限與兩合算全體無限責任股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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