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適用商業會計法的主體有那些?①公司 ②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 ③小規模之獨資、合夥 ④信用合作社 ⑤私立學校

  1. A②③⑤
  2. B①②③④
  3. C①②④
  4. D①②⑤

正解 C — ①②④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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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適用主體之範圍,以及小規模獨資、合夥之排除。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法第 82 條第一項則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①公司依《公司法》第 1 條第一項係以營利為目的、依該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②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④信用合作社係依其他法律設立經營之營利事業,落在《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所指其他法律之範圍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納入③小規模之獨資、合夥與⑤私立學校,且漏列①公司,與《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及同法第 82 條第一項均不合。
  2. B納入③小規模之獨資、合夥。該類商業依《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第一項得不適用本法,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C①公司、②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④信用合作社均屬《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且未被同法第 82 條第一項排除。
  4. D納入⑤私立學校。私立學校非以營利為目的,不符《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所稱商業之定義。

記憶點

以營利為目的才算商業,範圍交由商業登記法、公司法與其他法律去定;小規模獨資合夥可豁免,非營利的私立學校根本不在門內。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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