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會計憑證如因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損害由誰賠償?
- A企業負責人
- B該主管人員
- C主辦會計
- D不用賠償
正解 B — 該主管人員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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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會計憑證因故意或過失而毀損、缺少或滅失致商業受損害時,《商業會計法》把賠償責任放在誰身上。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條文把賠償主體綁在「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也就是誰對該項憑證有責,誰就賠。題目既已點明是主管該項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賠償責任即歸於該主管人員,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企業負責人不是《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所定的賠償主體,該條把責任連結到對該項憑證有經辦或主管關係之人。
- B正確。故意或過失既然出在主管該項人員,依《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即由該主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 C錯誤。主辦會計未必就是主管該項憑證之人,《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認的是對該項憑證的經辦或主管關係,不是職稱。
- D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明定應負賠償之責,並非不用賠償。
記憶點
憑證誰經辦、誰主管,出事就是誰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