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會計憑證如因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損害由誰賠償?

  1. A企業負責人
  2. B該主管人員
  3. C主辦會計
  4. D不用賠償

正解 B — 該主管人員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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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會計憑證因故意或過失而毀損、缺少或滅失致商業受損害時,《商業會計法》把賠償責任放在誰身上。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條文把賠償主體綁在「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也就是誰對該項憑證有責,誰就賠。題目既已點明是主管該項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賠償責任即歸於該主管人員,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企業負責人不是《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所定的賠償主體,該條把責任連結到對該項憑證有經辦或主管關係之人。
  2. B正確。故意或過失既然出在主管該項人員,依《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即由該主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3. C錯誤。主辦會計未必就是主管該項憑證之人,《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認的是對該項憑證的經辦或主管關係,不是職稱。
  4. D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明定應負賠償之責,並非不用賠償。

記憶點

憑證誰經辦、誰主管,出事就是誰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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