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A 公司實收資本為 2,000 萬元,A 公司全部總資產為 2,200 萬元、總負債為 200 萬元,依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公司之業務及貸款限制,下列關於 A 公司貸與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得貸與常有業務往來之 B 有限公司共 600 萬元
- BA 公司得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資必要之 C 有限公司共 900 萬元
- CA 公司得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資必要之 D 有限公司共 1,000 萬元
- DA 公司得將資金貸與該公司 E 股東 200 萬元
正解 A — A 公司得貸與常有業務往來之 B 有限公司共 60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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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5 條資金貸與的兩款例外,以及第二款「淨值百分之四十」上限的分母。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明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第一款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第二款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可知只有短期融通型才受淨值四成拘束,業務往來型未設比例上限。A 公司淨值為總資產新臺幣 22,000,000 元減總負債新臺幣 2,000,000 元,等於新臺幣 20,000,000 元,其百分之四十為新臺幣 8,000,000 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 AB 有限公司與 A 公司常有業務往來,該當《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該款未設融資比例上限,貸與新臺幣 6,000,000 元於法有據。
- BC 有限公司無業務往來,只能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新臺幣 9,000,000 元已逾淨值四成的新臺幣 8,000,000 元。
- CD 有限公司同屬《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新臺幣 10,000,000 元超出上限更多。
- DE 為股東而非公司或行號,兩款要件皆不該當,《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前段明文不得貸與股東。
記憶點
業務往來不看金額,短期融通看淨值四成,貸給股東一律不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