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李君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卻私下違規作業。因與客戶發生爭執,故意將某筆重大銷貨收入不為登帳,以致該年度財務報表產生不實的結果。請問:李君最高可能會被處以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 A1 年;15 萬元
- B3 年;30 萬元
- C5 年;60 萬元
- D商業會計法上並無具體規定
正解 C — 5 年;60 萬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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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罰則章對故意遺漏會計事項致財務報表不實的刑度。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就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定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其第四款即「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本題行為該當該款,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一年、新臺幣十五萬元是同法第 74 條後段三年內再犯的刑度,該條不及於致財務報表不實的情節。
- B三年、新臺幣三十萬元並非同法第 71 條、第 72 條或第 74 條的刑度。
- C五年、新臺幣六十萬元正是同法第 71 條的法定刑,本題行為該當該條第四款。
- D同法第 71 條第四款即為具體規定,本項稱無具體規定與條文不符。
演算步驟
- 最高刑度=取該當各條法定最高本刑之最大值。
- 代入:《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前段罰金新臺幣 100,000 元;
- 同法第 74 條後段有期徒刑 1 年、罰金新臺幣 150,000 元;
- 同法第 71 條第四款有期徒刑 5 年、罰金新臺幣 600,000 元。
- 結果:有期徒刑 5 年、罰金新臺幣 600,000 元,即 5 年、60 萬元。
記憶點
做假帳走《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的五年、六十萬;無資格代人記帳走同法第 74 條的十萬罰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