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關於記帳士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記帳士不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2. B記帳士執行業務設置簿冊,應載明委任人及委任案件內容、酬金數額及委任日期並保存 5 年
  3. C記帳士受委任後,有正當事由須終止契約者,應於 10 日前通知委任人
  4. D記帳士接受委任辦理稅捐稽徵案件申請事項,應將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正解 C — 記帳士受委任後,有正當事由須終止契約者,應於 10 日前通知委任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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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的業務範圍界限、委任書與簿冊義務,以及終止委任契約的通知期間。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15 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通知期間為十五日,(C) 寫成十日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正確。《記帳士法》第 13 條第二項明定,該條第一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2. B正確。《記帳士法》第 16 條規定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酬金數額及委任日期,並規定該簿冊應保存五年。
  3. C錯誤,為本題所選。終止契約須以有正當事由為前提,且通知期間為十五日前而非十日前。
  4. D正確。《記帳士法》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同法第 13 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記憶點

簿冊保存五年、終止契約十五日前通知,兩個數字不可互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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