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有關公司法對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司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 B公司為保證人時,所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得以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外,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D轉投資之投資總額限制,應計所獲配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
正解 C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得以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外,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3 條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以及第 16 條對公司充任保證人的限制。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本選項所述的三種例外與百分之四十的上限均與該項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一項,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本項所稱「得為」與該項規定相反。
- B依《公司法》第 16 條第一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該項採全面禁止加例外的寫法,並未設任何「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的保證金額上限。
- C三種例外情形與投資總額上限均與《公司法》第 13 條第二項的要件及數額一致。
- D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五項,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本項所稱「應計」與該項規定相反。
記憶點
無限責任股東全面禁止,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上限是實收股本四成,配股取得的股份不計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