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 A無效
- B應予撤銷
- C應予命令解散
-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正解 D —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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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2 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變更未登記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12 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該條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未辦登記的事項在公司內部仍然有效,只是不能拿來對抗第三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公司法》第 12 條並未使未登記事項歸於無效,該事項在公司內部的法律關係不因漏未登記而失其效力。
- B撤銷登記另有其發動事由,依《公司法》第 9 條第三項,須該條第一項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始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與單純漏未登記無涉。
- C命令解散的事由列於《公司法》第 10 條,限於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而逾期未辦名稱變更登記,以及未依同法第 7 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四款,不包含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
-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正是《公司法》第 12 條所定的法律效果。
記憶點
漏登記不是無效、不是撤銷、也不是解散,效果只有一個:不能對抗第三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