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單選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商業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可獨立營業或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B限制行為能力人倘若能力卓越,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可為公司之經理人,代表公司經營業務
- C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法律行為受限,故不可獨立營業或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D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法律行為受限,故不可成為股東
正解 A —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可獨立營業或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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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登記法》第 11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人時的登記規定。
正解理由
依《商業登記法》第 11 條第一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該項的前提就是「經允許即可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只是在申請登記時多附一份同意書,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獨立營業或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與《商業登記法》第 11 條第一項的規定相符。
- B依《公司法》第 30 條第六款,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該條並未設任何以能力優劣為由的鬆綁空間。
- C《商業登記法》第 11 條第一項既已明定經允許者得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本項所稱一律不可,與該項規定相反。
- D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見《公司法》第 128 條第二項;至於取得股東地位,該條並未設此種限制,本項所稱不可成為股東欠缺依據。
記憶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允許能營業、能當合夥人、能當股東,就是不能當經理人與發起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