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司法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 B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律師查核簽證
  3. C中央主管機關不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公司法規定之事項
  4. D公司法所稱之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非我國居民依照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正解 A — 公司法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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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總則對主管機關層級、資本額查核簽證、權限委任與外國公司定義的四組規定。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該項把中央與直轄市兩級主管機關寫得極為明確,與本選項所述完全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與《公司法》第 5 條第一項的文字一致。
  2. B依《公司法》第 7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核簽證的專業人員是會計師而非律師。
  3. C依《公司法》第 5 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本項所稱「不得」與該項規定相反。
  4. D依《公司法》第 4 條第一項,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判準在於依照外國法律登記,而非本項所稱「非我國居民依照我國法律組織登記」。

記憶點

主管機關中央是經濟部、直轄市是市政府;資本額查核簽證找的是會計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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