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A核發證照,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
- B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
-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D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正解 A — 核發證照,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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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行政處分無效的七款事由,以及無效與程序瑕疵得補正之間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者以該條所列七款為限: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核發證照時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並不在該七款之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申請程序的瑕疵屬程序面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一項第一款並明定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其瑕疵因而補正,可見此種情形並非無效事由。
- B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為《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四款明列的無效事由。
-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為《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二款明列的無效事由。
- D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為《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三款明列的無效事由。
記憶點
無效專門保留給重大明顯的瑕疵,一般的程序瑕疵走補正這條路,不走無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