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關於商業登記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與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相符:
- A因繼承所致之商業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辦理
- B乙獨資商號營業地址從桃園市遷移至嘉義縣,應向桃園市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址登記
- C商業登記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律師、會計師及記帳士為限
- D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正解 D —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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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登記法中繼承所致變更登記的期間、遷址登記的受理機關、代理人有無資格限制,以及歇業登記的期限。
正解理由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D 所述的十五日期間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的起算點,均與該條完全一致,是四個選項中唯一與規定相符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繼承的期間是六個月,本項寫三個月不符。
- B《商業登記法》第 16 條規定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址之登記;由桃園市遷至嘉義縣,應向嘉義縣的主管機關申請,本項寫向桃園市申請不符。
- C《商業登記法》第 8 條規定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並未把代理人限於律師、會計師及記帳士。
- D終止營業正是《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敘述與該條相符,為應選項。
記憶點
商業登記的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繼承例外拉長為六個月;遷址找遷入地的機關,歇業自事實發生日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