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單選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開徵地價稅通知單
- B在 COVID-19 疫情期間,因未依規定佩戴口罩所給予之處分
- C為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之限制出境處分
- D臺中市政府就某建築指定為古蹟
正解 D — 臺中市政府就某建築指定為古蹟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陳述意見義務,以及第 103 條所列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八款除外情形。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僅於已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已決定舉行聽證或法規另有規定時,始不在此限。將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後,所有人對該建築物的使用與處分即受法定拘束,屬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且不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任何一款,機關即應於處分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開徵地價稅通知單係按年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一體發出,屬《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一款「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當場查獲而裁罰,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五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C為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八款明列的情形,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D古蹟指定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各款所定事由,處分前應依同法第 102 條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記憶點
限制人民權利前先聽相對人講話是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的八款才是例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