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單選
A 記帳士因違反記帳士法之規定,而受到懲戒時,A 記帳士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向那一個單位請求覆審?
- A30 日內,記帳士懲戒委員會
- B30 日內,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
- C20 日內,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
- D20 日內,記帳士懲戒委員會
正解 C — 20 日內,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31 條的覆審救濟,同時考期間、起算點與受理的委員會。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31 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期間是二十日,起算點是決議書送達之翌日,受理者是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而不是作成原決議的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三個要素同時對上的只有一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期間與受理單位都不合:《記帳士法》第 31 條所定期間為二十日,且應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 B受理單位寫對了,但《記帳士法》第 31 條所定的期間是二十日。
- C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與《記帳士法》第 31 條的文字完全相符。
- D期間寫對了,但《記帳士法》第 31 條明定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作成原決議的委員會不是受理單位。
記憶點
不服懲戒決議就換一個委員會,二十日內遞出,日子從決議書送達的翌日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