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單選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多久前通知委任人?
- A5日
- B7日
- C10 日
- D15 日
正解 D — 15 日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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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15 條對終止委任契約設下的正當事由要求與通知期間。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15 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條文把終止契約設成兩道門檻:實體上須有正當事由,程序上須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兩者缺一都不能合法終止。題目問的是通知期間,依上開條文即為十五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五日不是《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的通知期間;《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四項所稱五日,是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辦理交代的期限,屬於另一件事。
- B七日在《記帳士法》第 15 條中沒有對應的規定,該條所定的通知期間是十五日。
- C十日同樣不是《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的通知期間。同法第 12 條所定的三十日,是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變更時申報備查的期限,與終止契約無關。
- D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的文字相符。
記憶點
終止委任要湊齊正當事由與十五日前通知,兩個條件寫在同一條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